一、调整原因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2023年7月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3号),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因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进行调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30%、40%、50%,生活护理费随社平工资的增加而自动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测算,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平均额度为113.74元/人/月,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该标准确定为调整增加114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调整增加46元/人/月(114元/人/月×40%=46元/人/月。其中,40%是工亡职工配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其他供养亲属领取的比例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其他说明
(一)自2005年以来,我省每年均调整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的调整办法均没有变化,调整金额根据养老保险调整金额进行调整。2022年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的平均标准为3142.39元/月,此次调整额度增加114元/月后,平均标准达到3256.39元/月,略高于退休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乘以抚恤金计发比例的平均数(抚恤金计发有三个比例,30%,40%,50%)计发。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的调整,均统一为一个标准,没有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及供养亲属类别进行差别化操作,待遇调整的17年时间,反映良好,未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二)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待遇标准。因此,与既往文件相比,本次将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相关表述修改为“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