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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文军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2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份劳动报酬8902.5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