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吉良诉你单位关于工伤补偿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劳动用工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住院护理费317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20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720元,以上共计132473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